(2015)德中执指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志国与杨瑞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国,杨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国。被执行人:杨瑞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调字(2015)第3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孙志国申请执行杨瑞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夏津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孙志国申请执行杨瑞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