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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志国与杨瑞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国,杨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国。被执行人:杨瑞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调字(2015)第3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孙志国申请执行杨瑞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夏津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孙志国申请执行杨瑞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