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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丽君与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丽君,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丽君。委托代理人:郑晓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皑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陆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浩儒,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丽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方丽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丽君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丽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638元减半收取4319元,由上诉人方丽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文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