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伟与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717号原告周伟,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陕西路四巷五区十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8043-5。法定代表人李凯。原告周伟与被告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天门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朝天门公司下落不明,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伟应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994元,实际预交497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通知原告周伟补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周伟明确拒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94元,本院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审 判 长 赵 辉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