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诉被告魏某玲、被告李某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魏某玲,李金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01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负责人牛为民,职务行长。被告魏某玲,女,汉族。被告李金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豫NBD1**号、豫NA00**号轿车两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某玲、李某玉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物豫NBD1**号、豫NA00**号轿车两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