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18号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221-X。法定代表人:廖正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苗,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小刚,男,汉族,1983年10月0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小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