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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栗阳与闫宏、杨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阳,闫宏,杨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栗阳,男性,汉族。被告闫宏,男性,汉族。被告杨芳,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栗阳诉被告闫宏、杨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栗阳负担250元。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路士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