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栗阳与闫宏、杨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阳,闫宏,杨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栗阳,男性,汉族。被告闫宏,男性,汉族。被告杨芳,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栗阳诉被告闫宏、杨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栗阳负担250元。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路士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