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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燕与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九州水天名城项目部、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九州水天名城项目部,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李燕,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九州水天名城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陈春邑。被告: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胡祖斌。原告李燕诉被告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九州水天名城项目部、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燕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