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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白宇与被执行人毛继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宇,毛继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4号申请人:白宇被执行人:毛继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宇与被执行人毛继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继义自动履行义务,全款已经给付,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