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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万发与张福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发,张福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孙万发,男,汉族。被告:张福堂,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了原告孙万发诉被告张福堂健康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万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