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谢碧云与福州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碧云,福州市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碧云,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英豪、林少娜,福建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第二医院,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藤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琪,院长。委托代理人唐福乐、陈祥燕,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碧云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4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产生了新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故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46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5808元,退还上诉人谢碧云。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赵雪莹代理审判员 黄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