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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秦某,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张虹,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原告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