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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朱慧卿与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西藏人民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卿,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西藏人民出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赵星辉,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13号国际大厦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锦志,董事长。被告二西藏人民出版社,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市辖区林廓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强,社长委托代理人刘胜江,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慧卿诉被告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西藏人民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莫应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敏慧、人民陪审员张锦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委托代理人赵星辉、被告二西藏人民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刘胜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文字内容:老爸,我要给你洗脚,完成作业。),曾署名发表在公开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由被告一销售、被告二出版的《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ISBN978-7-223-03492-0,版次为201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2A-3页中,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任何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违法使用了原告的漫画作品,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的名字。我国《著��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一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刊物;被告二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涉案侵权刊物;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二、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封面;2.《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目录页;3.《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版权页;4.《天利38套.2014新课标.��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第12A-3页;5.《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封底;6.发票及购书小票;7.网页打印;8.委托代理合同。被告一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二辩称:1.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作品著作权人;2.被告二对漫画及杂文的使用是符合著作权法的,是正当使用,我方认为对漫画的使用是正当的,作品中插图很少;3.对使用公开发表作品的行为,我方不存在过错,我方的侵权程度轻微,对漫画的改编使用的损失非常小。被告二对其辩称提供以下证据:1.《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2.安徽省阜阳市第一中学2013届高三上学期第二次模拟考试语文试题。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2010年2月1日,西安新闻网登载一篇文章,名为《感恩作业》,文章作者毕晓哲,���配有漫画插图,漫画插图署名作者为原告。2010年2月3日,驻马店新闻网同样登载了该篇文章。2014年5月24日,原告在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购买被告二出版的《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购书费用为人民币19.8元,该书第12A页使用了原告的漫画,但文字部分添加“老爸,把你的臭脚洗干净,我一会儿给你洗脚,完成作业”,该漫画未署作者的名字。《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售价为人民币19.8元,为201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书号为ISBN978-7-223-03492-0。对该书具体印发、销售数量,被告二表示无法核算。再查明,原告与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赵星辉律师担任本案件的代理人,代理费为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发票及购书小票、西安新闻网等网站网页打印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西安新闻网、驻马店新闻网登载的文章《感恩作业》配有漫画插图均署名作者为原告,因此,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二在其出版的《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未经原告的许可,以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原告的作品,未署原告的名字,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被告二对涉案作品的使用系商业性,目的用以谋取经济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正当合理使用的规定,被告二的抗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故原告诉请被告二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涉案侵权刊物、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销售了涉案侵权刊物,因此原告诉请被告一停止销售、销毁涉案侵权刊物,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销售的《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有合法来源,被告一对此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一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合理开支,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二出版、发行,被告一销售的《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使用原告的涉案作品,并不会对原告的声誉造成影响,综合考量本案情况,被告一、被告二通过书面赔礼道歉即可,故,原告诉请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二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综合上述规定,本院酌定被告二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一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迳行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二、被告二西藏人民出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天利38套.2014新课标.高考单元.易错题集训.语文》;三、被告一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被告二西藏人民出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慧卿书面赔礼道歉;四、被告二西藏人民出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慧卿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五、驳回原告朱慧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被告一珠海市文华书城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元,被告二西藏人民出版社负担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应裕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张 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