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伟与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971号原告黄伟。被告周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家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伟诉被告周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福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