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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万州区交通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万州区交通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2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万州区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万州区周家坝立交桥。负责人杨晓峰,主任。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万州区交通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