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赵乾坤,梁璐与广东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乾坤,梁璐,广东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45号原告赵乾坤,住址。原告梁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乾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附二楼东侧A。法定代表人林文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广东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赵乾坤、原告梁璐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乾坤,原告梁璐撤回对被告广东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