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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馨一恒眼睛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知初字第5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馨一恒眼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成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馨一恒眼睛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平顶山市馨一恒眼睛有限公司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琼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