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41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被告郭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