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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41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被告郭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