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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洒力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洒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102号罪犯马洒力,男,东乡族,生于1945年11月5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28日以(2003)酒中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洒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以(2006)甘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5月21日(2013)酒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4月15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免考(年满55周岁),技术考试成绩合格。在毛衣编织后整剪线头岗位上,能够积极完成所分配的生产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共计记功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兵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洒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