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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龙子桢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子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2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子桢,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蓝军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子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龙子桢及其辩护人蓝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3日、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龙子桢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分别申请办理了“高尔夫白金卡”信用卡(卡号000622655000127****)和“乐惠金白金卡”信用卡(卡号000622687003092****),多次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等地利用银行卡透支用于消费和生产经营。后龙子桢在经营不善导致经济状况差时,明知其不具有还款能力,仍继续透支和套现使用,并购买大额金器、手表等挥霍。至2014年10月9日共透支人民币194570.08元(包括本金人民币185789.6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逾期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2014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在广珠城轨中山北站出站口处将被告人龙子桢抓获归案。归案后,龙子桢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子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子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龙子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公诉机关指控龙子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龙子桢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子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龙子桢退赔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本金人民币185789.6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