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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飞与天津嘉信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天津嘉信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267号原告王飞。委托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嘉信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南路228号(旧314号)二层。法定代表人王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树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天津嘉信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清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