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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浩与杨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周浩,农民。被告:杨启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杨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周浩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