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晶诉长沙嘉涵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长沙嘉涵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28-1号申请执行人刘晶,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沙嘉涵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国际大厦18层1826房。申请执行人刘晶与被执行人长沙嘉涵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3591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嘉涵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长沙嘉涵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晶赔偿款84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1.5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晶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868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