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先能与贺葵松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先能,贺葵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能,又名陈先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葵松。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先能因与被上诉人贺葵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先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先能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先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陈先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别瑶成代理审判员 王 青代理审判员 汪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尤爱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