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凤龙与赵丽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龙,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龙,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石桥村居民委11组。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23号楼5门5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丽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62.0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