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钟洁、许玲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钟洁,许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施银焕,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思甜,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洁,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玲玲,住慈溪市。因被执行人钟洁、许玲玲未按时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人民币514623.9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443.5元、执行费75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洁名下的有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92号506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洁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92号506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