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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卫星,男,1984年6月1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卫星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郭卫星向滑县赵营乡东新庄村的赵某某(刑拘在逃)谎称自己的岳父是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可以通过关系帮人免考快速办理驾驶证,让赵某某介绍人员办理驾驶证,并向赵某某承诺每介绍一人其可分得500元的好处费。之后赵某某找到本村做代办驾驶证生意的晁某某并委托其介绍人员办理驾驶证。通过晁某某,被告人郭卫星按每人1000元收取绳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赵某某、单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付某甲、张某某、王某甲、董某某、齐某某、赵某戊、宋某某16人的报名费共计16000元。后被告人郭卫星又按每人3000元收取该十六人的过关费共计48000元。赵某某从被告人郭卫星处分得好处费2000元。2、2014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郭卫星针对已在驾校报名的学员,谎称可以帮助相关科目考试过关,通过晁某某按每人1000元收取赵某已、付某乙、赵某庚、齐某甲、刘某某、刘某甲、张某甲7人过关费共计7000元。综上,被告人郭卫星共诈骗23人,诈骗金额合计71000元。被告人郭卫星所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卫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郭卫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绳某某等16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已等6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乙之妻赵某申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晁某某、唐某某、毛某某的证言;4、书证:安阳市交警支队驾驶员管理科证明、内黄县公安局政治处证明,被告人郭卫星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2008)滑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卫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7100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卫星有诈骗前科,且本次犯罪诈骗人数多、数额巨大,案发后未予退赔,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其当庭认罪、悔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卫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郭卫星退赔被害人绳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赵某某、单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付某甲、张某某、王某甲、董某某、齐某某、赵某戊、宋某某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已、付建峰、赵军选、齐志坚、刘慧婷、刘杨杨、张国勇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双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