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罪犯黄春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58号罪犯黄春华,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日作出(1999)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春华犯盗窃、脱逃、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黄春华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15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7月28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8年12月26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春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00.01分,月平均4.00分,该犯处罚金二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春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春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16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