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019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刘芳与霍勇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1927-3号申请执行人周刘芳,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霍勇,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049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周刘芳与被执行人霍勇共同财产奇瑞牌【京】小汽车归原告周刘芳所有。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登记在霍勇名下的车牌号为京奇瑞牌小汽车过户至周刘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文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