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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高XX诉被告刘兰第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刘兰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高XX,女,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现住方山县XX镇XX。被告刘兰弟,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现住方山县XX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刘兰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文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