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玉金与于艳伯、于雨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王玉金。委托代理人张圆圆,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艳伯。被告于雨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代表人冯贤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金与被告于艳伯、于雨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