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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邓辉华、莫秀群与湖南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辉华,莫秀群,湖南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辉华,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秀群,女。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可群,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同兵,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南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裕丰路裕丰商住楼101号。法定代表人:邹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邓辉华、莫秀群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巨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辉华、莫秀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