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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710室。法定代表人卢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琛琳、徐立群,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被告朱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