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非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家龙与安徽华瓴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家龙,安徽华瓴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非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黄家龙,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华瓴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东城路16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定劳仲裁字第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瓴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远县支行的账户存款7351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