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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尚来娣与朱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来娣,朱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81号原告尚来娣。被告朱要强。原告尚来娣(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朱要强(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尚来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要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找到原告,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用于理财,约定每天给予原告300元固定收益(实为利息),同时约定如果原告想不愿继续投资,原告必须全额还回原告的本金。之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8月13日、8月20日、9月9日、10月16日、各给付被告投资金一万元、一万元、一万元、两万元,11月5日之后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一万三千元,共计六万三千元整。刚开始被告按期给原告固定收益,但是没过多久,被告就不按约定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固定收益。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想继续投资,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下,一共支付八千四百元后,便不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五万四千六百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收据一份;暂住人口登记信息一份2页;房东证明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尚来娣投资金1万元整,每天固定收益三百元,如果投资人想不愿继续投资,收款方朱要强必须全额还回本金1万元整……”。此后,被告又在该收据下方注明“3月20号收到尚来娣投资金一万元整合计两万元整,收益回报每天五百整(其他同上),9月4号收到一万元,共三万元收益一天750其他同上,10月16日收到两万共五万收益一天105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未果,诉至本院而成讼。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后来返还一部分,尚欠46680元未返还。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并承诺原告不愿意投资时可以全额收回本金,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本金46680元未超出被告出具的收据中显示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要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来娣46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原告负担198元,被告朱要强负担9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