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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恢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少峰与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峰,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峰,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彦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少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05)狮民初字第174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少峰款项5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少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少峰尚未受偿的债权为5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4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