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世卿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世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126号罪犯周世卿,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0)杭下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世卿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诸华东、许辅昕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周世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世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世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世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世卿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世卿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戴皖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