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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宋明哲与被告孟范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哲,孟范兴,迟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宋明哲,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孟范兴,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迟秋菊,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哲与被告孟范兴、迟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李希顺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琳娜--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