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宋明哲与被告孟范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哲,孟范兴,迟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宋明哲,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孟范兴,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迟秋菊,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哲与被告孟范兴、迟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李希顺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琳娜--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