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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董学地与舒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地,舒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董学地,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系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石泉乡竹林村村民,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舒勇,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穆棱市下城子镇仁义和村村民,住该村502号。原告董学地申请执行被告舒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雁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舒勇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多方查询,被执行人舒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董学地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雁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芦思羽执行员  高 原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才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