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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健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1416号罪犯夏健,又名夏振,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1月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夏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夏健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健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