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溆刑初字第77号被告人向二群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女,湖南省溆浦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解庆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燕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金沙坪村村民舒某甲家的卧室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海洛因毒品包子一个。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某、舒某甲、舒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物鉴(理化)字(2014)979号物证检验报告、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属以贩养吸,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解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