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无锡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集宁区亨通租赁市场。被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无锡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租赁费、赔偿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锡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的账户XXXXX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春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福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