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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被告人赵某某,男。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告人宋某某欲出售少量毒品的情况下,主动为其电话联系吸毒人员葛某某,并介绍葛某某向被告人宋某某购买毒品,后由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区朱泾镇牡丹村三浜17组9060号门口处,将重约0.3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葛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手印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来沪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