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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山区甘棠镇甘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荣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区甘棠镇甘棠社区居民委员会,张荣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黄山区甘棠镇甘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小龙,系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楷平,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荣花,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许胜金,系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甘棠社区退休干部。原告黄山区甘棠镇甘棠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棠社区)诉被告张荣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星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棠社区的委托代理人林楷平、被告张荣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胜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棠社区诉称:为解决拆迁户安置,2012年12月在黄山区甘棠镇甘棠社区浦溪新村新建拆迁安置楼一栋,该楼于2013年8月30日竣工,楼房共五层,第一层北边为拆迁户的结构层,南面为车库四间,浦溪新村拆迁安置户有七户,而该安置楼车库只有四间,多次召集拆迁户协商无果。2015年1月22日,最后一次协商会议时,甘棠社区已告知七户拆迁户等待解决途径协商好后再来购买。2015年元月,张荣花未经甘棠社区任何人同意,强制将浦溪新村安置楼南面4号车库卷闸门撬开,并打开里面一道墙,安了一道门与其户结构层相通,将其父母搬入车库房居住,强行霸占为己有至今。故诉请法院判令张荣花立即归还4号车库给甘棠社区并恢复车库原状,本案的诉讼费由张荣花承担。甘棠社区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黄山区甘棠镇甘棠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当选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甘棠社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2、甘棠社区浦溪新村拆迁安置楼竣工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甘棠社区浦溪新村安置楼系甘棠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资建设;3、甘棠社区浦溪新村安置楼4号车库照片三张,证明该车库被破坏和侵占的现状。张荣花辩称:甘棠社区状告本人,称本人未经甘棠社区任何人同意,私自调换浦溪新村安置楼4号车库卷闸门,并打开内墙,连通了本人父亲张家长居住的结构层,这是事实。但本人并非强行霸占,只是本人父亲张家长2010年12月突发高血压,脑出血住院致重度二级××,不能说话,手脚僵死行动不便。2012年12月1日,在拆迁安置时,曾书面向甘棠镇政府申请购买安置楼一楼,并加大结构层建筑面积,以便今后生活居住方便,在得知安置楼建有车库后,多次向镇村领导请求,购买车库,虽没有书面答复,但有口头承诺可以照顾。本人在打开4号车库门前一天,就打电话给甘棠社区书记和主任,告知本人母亲因从楼上端钣给父亲吃时,不幸在拐弯处摔倒,并要求住进4号车库。在甘棠社区不同意的情况下,本人万般无奈,才采取了不理智的方法,开通车库,做了卫生间和厨房,父母亲才能安居。张荣花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黄山区区委党校原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证明其父亲张家长系拆迁安置户;2、张家长的拆迁安置养老生活的请求意见一份,证明其父亲张家长在安置前,曾向甘棠镇人民政府申请安置时居住在一楼,并加大结构层面积;3、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其父母居住的安置楼由其出资购买,所有权归其所有;4、证明一份,证明其母亲因从楼上送饭给其父亲吃时摔倒;5、浦溪公寓楼101室购房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该安置房系其出资购买;6、××人证一份,证明其父亲张家长系二级××。针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甘棠社区所举证据1至3,张荣花均无异议。本院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张荣花所举证据1至6,甘棠社区对六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和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4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其没有证明力。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针对其与本案关联性不予确认。审理查明:2012年12月,甘棠社区为解决拆迁户安置,在黄山区甘棠镇甘棠社区浦溪新村投资新建安置公寓楼一栋,2013年8月30日竣工。该楼第一层北面为结构层,南面为四间车库。在拆迁安置时,拆迁户可出资购买一房一结构层,而车库不在安置范围内,需另行出资购买。因拆迁户有七户,而车库只有四间,甘棠社区多次召集拆迁户协商购买方案,均未果。2015年1月22日,在最后一次协商会上,甘棠社区告知七户拆迁户,等购买方案确定后,再行购买。但张荣花因父亲张家长生活起居不便,向甘棠社区提出申请,但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更换了甘棠社区浦溪新村安置公寓楼4号车库的卷闸门锁,打通内墙与其结构层相通,并修建了一个卫生间和一个灶台,对室内墙体进行了粉刷,将其父母搬入车库居住至今。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本案双方争议的位于甘棠社区浦溪新村安置公寓楼4号车库,系由甘棠社区投资新建,其享有该4号车库所有权。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并恢复原状,故对甘棠社区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张荣花虽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行动不便,但其未经甘棠社区同意,且未出资购买,私自占有该4号车库,于法无据,应予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甘棠社区浦溪新村安置公寓楼4号车库腾空,恢复原状,并将该4号车库交付给原告黄山区甘棠镇甘棠社区居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荣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星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扬(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