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燕芹与王善明、蒯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芹,王善明,蒯正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4号原告:徐燕芹,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善明,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蒯正萍,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芹诉被告王善明、蒯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善明、蒯正萍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善明、蒯正萍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徐燕芹在招商银行的定期存款11万元(账号:55×××1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