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烟台华大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大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大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5)鲁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海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