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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柳小波,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滢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