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柳小波,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滢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