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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0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4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年底付给原告10万元补偿款。约定期限到后原告向被告主张10万元的补偿金,但被告一直未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补偿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自己现在抚养两个孩子费用较大,加之生意不景气,没有能力给付原告的补偿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合法身份;2、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原来的合法身份关系;3、原告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4、原被告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补偿费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质证意见,但法院在2015年3月3日与被告王某某谈话笔录中被告承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补偿金,并于2014年年底付清的事实。本院对原告递交的4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4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年底付给原告10万元补偿款。约定期限到后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10万元的补偿金,但被告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补偿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被告付给原告10万元赔偿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一直未给付,显属违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自己10万元补偿金,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10万元补偿金。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银学人民陪审员  董向阳人民陪审员  姜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