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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崔某甲、崔某乙与耿某甲、耿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崔某乙,男,21岁。被执行人耿某甲,男。被执行人耿某乙,女,24岁。系耿某甲之女。二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柘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耿某甲在中国邮政银行柘城县陈青集镇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耿某甲在中国邮政银行柘城县陈青集镇支行0303411424001334582帐户中存款12000元,在6221885061030367443帐户中存款341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期间不准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