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庆良与陈鲁、杨庆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良,陈鲁、杨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良。被执行人:陈鲁、杨庆良。本院在执行李庆良诉陈鲁、杨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庆良与被执行人陈鲁达成和解协议:陈鲁自愿用自己所有的马自达轿车,车牌为鲁H×××××号,折抵给申请人李庆良,折抵李庆良全部欠款6176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