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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永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6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周永兴,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X。委托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XXXX。负责人尤力人,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鉴航,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永兴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人保无锡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1893.10元、伙食补助费2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113.1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周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守刚、被告人保无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俞鉴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3月29日16时20分许,于嘉定区沪宜公路、翔江路南5米、案外人刘敏驾驶的牌号为苏CYM1**的小客车未按规定让行与原告驾驶的牌号为沪CEY9**的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永兴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苏CYM1**小客车已在人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前期花费的费用已在(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935号案件中处理,现原告就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893.10元,扣除住院伙食费9元后,其余医疗费1884.10元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时间,按每日20元的标准,本院支持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元,本院酌定80元。以上费用应由人保无锡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周永兴后续医疗费188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交通费80元,共计人民币1984.1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周永兴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晓明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